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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浏览次数:|宣布时间:2022-04-16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议》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防卫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发动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
 
第十章 武士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牢靠国防,包管刷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遂举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预防和对抗侵略,阻止武装倾覆和破碎,守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清静和生长利益所举行的军事运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运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涯与生长的清静包管。
 
国家增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防卫建设,生长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发动系统,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运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头脑,坚持总体国家清静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目的,建设与我国国际职位相当、与国家清静和生长利益相顺应的牢靠国防和强盛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运动实验统一的向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防御性国防政策,自力自主、自力重生地建设和牢靠国防,实验起劲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生长,依法开展国防运动,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守卫祖国、对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推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加入国防建设,推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使命。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武士,包管武士的职位和正当权益,开展种种形式的拥军优属运动,让武士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开展拥政爱民运动,牢靠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劲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天下清静,阻挡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运动中作出孝顺的组织和小我私家,遵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违反本法和有关执法,拒绝推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公职职员在国防运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和清静的问题,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布,决议天下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证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媾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发动令,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向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体例国防建设的有关生长妄想和妄想 ;
 
(二)制订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规则 ;
 
(三)向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五)向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发动事情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验事情 ;
 
(六)向导和管理拥军优属事情和退役武士包管事情 ;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配合向导民兵的建设,征兵事情,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防卫的管理事情 ;
 
(八)执法划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导天下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天下武装力量 ;
 
(二)决议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目的 ;
 
(三)向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建设,制订妄想、妄想并组织实验 ;
 
(四)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五)凭证宪法和执法,制订军事规则,宣布决媾和下令 ;
 
(六)决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体制和体例,划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分、战区、军军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等单位的使命和职责 ;
 
(七)遵照执法、军事规则的划定,任免、培训、审核和赏罚武装力量成员 ;
 
(八)决议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订武器装备生长妄想、妄想,协同国务院向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十)向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发动、准备役事情 ;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
 
(十二)执法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验主席认真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设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分可以凭证情形召开聚会,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有关国防事务的执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照执法划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发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 ;�,以及退役武士包管和拥军优属等事情。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凭证需要召开军地联席聚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聚会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认真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认真人配合召集。军地联席聚会的加入职员由聚会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聚会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凭证各自职责和使命分工打点,重大事项应当划分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使命是牢靠国防,对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清静劳动,加入国家建设事业,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向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举行运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步队和准备役步队组成,在新时代的使命使命是为牢靠中国共产党向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外洋利益,为增进天下清静与生长,提供战略支持。现役步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使命,凭证划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使命。准备役步队凭证划定举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使命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使命 ;凭证国家宣布的发动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下令转为现役步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担负执勤、处置惩罚突发社会清静事务、提防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付与的其他使命。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使命和防卫作战使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需遵守宪法和执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刷新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增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事情,提高包管水平,周全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职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系统,周全提高战斗力,起劲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守卫国家主权、清静、生长利益的需要相顺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准备役。武士和准备役职员的服役制度由执法划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遵照执法划定实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在划定岗位实验文职职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记。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象征和标记。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步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榨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法建设武装组织,榨取不法武装运动,榨取冒流放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防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占。国家建设强盛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接纳有用的防卫和管理步伐,守卫领陆、领水、领空的清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接纳须要的步伐,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清静领域的运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清静。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直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的防卫事情。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凭证划定的职权规模,分工认真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的管理和防卫事情,配合维护国家的清静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凭证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清静领域防卫的需要,增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讯、测控、导航、防护、交通、包管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遵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包管国防设施的建设,� ;す郎枋┑那寰�。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生长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知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军民团结、平战团结、军品优先、立异驱动、自主可控的目的。
 
国家统筹妄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坚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分使用全社会优势资源,增进国防科学手艺前进,加速手艺自主研发,施展高新手艺在武器装备生长中的先导作用,增添手艺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增进国防科技效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立异,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手艺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利的情形和条件,增强国防科学手艺人才作育,勉励和吸引优异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引发人才立异活力。
 
国防科学手艺事情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手艺事情者的待遇,� ;て湔比ㄒ�。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验军事采购制度,包管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验统一直导和妄想调控 ;注重施展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运动公正竞争。
 
国家为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小我私家依法提供须要的包管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小我私家给予协助和支持。
 
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守旧神秘,实时高效完成使命,包管质量,提供响应的服务包管。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包管国防事业的须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添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生长水平相顺应。
 
国防经费依法实验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装备设施、物资器材、手艺效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凭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结构,调解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验展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四十二条 国家� ;す雷什皇芩鸷�,包管国防资产的清静、完整和有用。
 
榨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破损、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手艺效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清静的条件下,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凭证划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举行处置惩罚。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看法、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手艺、发挥爱国主义精神,依法推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增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配合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加入、恒久坚持、考究实效的目的,实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团结、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团结、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团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证划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事情。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事情,依法提供有关便当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种种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添国防教育的内容。通俗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凭证划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职员应当起劲加入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施展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举措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包管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发动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清静和生长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遵照宪法和执法划定,举行天下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
 
第四十八条 国家将国防发动准备纳入国家总体生长妄想和妄想,完善国防发动体制,增强国防发动潜力,提高国防发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贮存清静、挪用利便、按期替换,包管战时的需要。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发动向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分凭证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发动准备和实验事情。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需遵照执法划定完成国防发动准备事情 ;在国家宣布发动令后,必需完成划定的国防发动使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凭证国防发动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小我私家的装备设施、交通工具、场合和其他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遵照宪规则定宣布战争状态,接纳种种步伐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导全体公民守卫祖国、对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
 
第五十三条 遵照执法服兵役和加入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下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打点兵役事情,凭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下令完成征兵使命,包管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准备役事情,协助完成征兵使命。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小我私家肩负国防科研生产使命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凭证要求提供切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凭证国家划定在与国防亲近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包管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口岸、机场、蹊径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武士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凭证划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 ;す郎枋�,不得破损、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划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神秘,不得不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神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神秘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运动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勉励和支持切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包管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力,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举行阻止或者揭发的权力。
 
第五十八条 民兵、准备役职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使命时,应当推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包管其享有响应的待遇,凭证有关划定对着执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运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遵照国家有关划定获得赔偿。
 
第十章 武士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武士必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推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清静、声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武士必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军事规则,执行下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一条 武士应当发挥人民军队的优良古板,热恋人民,� ;と嗣�,起劲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使命。
 
第六十二条 武士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设武士功勋声誉表扬制度。
 
国家接纳有用步伐� ;の涫康纳⑷烁褡鹧�,遵照执法划定对武士的婚姻实验特殊� ;�。
 
武士依法推行职责的行为受执法� ;�。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武士。
 
国家建设与军事职业相顺应、与国民经济生长相协调的武士待遇包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设退役武士包管制度,妥善安顿退役武士,维护退役武士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武士,对残疾武士的生涯和医疗依法给予特殊包管。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武士退泛起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吸收安顿,并包管其生涯不低于外地的平均生涯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武士眷属,抚恤优待义士眷属和因公牺牲、病故武士的眷属。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占、互不干预内政、一律互利、清静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团结国为焦点的国际系统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配合、综合、合作、可一连的清静观,推动构建人类运气配合体,自力自主地处置惩罚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照以团结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照国家有关执法运用武装力量,� ;ね庋笾泄瘛⒆橹⒒购蜕枋┑那寰�,加入团结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攻击恐怖主义等运动,推行国际清静义务,维护国家外洋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验的有利于维护天下和地区清静、清静、稳固的与军事有关的运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起劲,加入清静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订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武士,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制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职员。
 
本法关于武士的划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员。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行政区的防务,由特殊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执法划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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